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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政策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3-27     来源:社保局

 一、实行住房公积金存贷比挂钩机制

按照公积金缴存职工的缴存职工的缴存年限,将缴存职工公积金可贷额度,与贷款职工家庭的公积金缴存账户余额合计以倍数方式挂钩。自政策实施之日起,公积金缴存职工缴存年限未满一年的,公积金贷款额度不得超过贷款申请时申请人家庭公积金帐户余额的8倍;公积金缴存年限超过一年(含)不足两年的,公积金贷款额度不得超过贷款申请时申请人家庭公积金帐户余额的10倍;公积金缴存年限超过两年的不受公积金缴存帐户余额的限制,按照原有公积金贷款额度的计算方式确定可贷额度;享受贷款余额倍数政策的公积金缴存职工家庭最高贷款额度,不得超过现行政策上限。

 

二、调整住房公积金二次贷款的条件

申请公积金二次贷款的职工家庭缴存时限由正常连续缴存公积金满6个月(含)以上提高到12个月(含)以上,且不得通过补缴等方式缴存公积金,保证首套刚需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家庭的贷款需求。

 

三、强化自由职业者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

     自由职业者申请公积金贷款后应正常按月缴存公积金用以归还公积金贷款,不得中断每月的公积金缴存,如自由职业者自贷款发放后未按时连续足额缴存公积金3个月以上,公积金中心将提前收回公积金贷款。

 

四、加强以挂靠单位方式申请贷款的管理

公积金缴存未满一年的贷款职工家庭(不含自由职业者),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应提供缴存职工的在职证明及缴纳社会保险的证明。

 

五、本通知自20184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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